問答精選

圖片報道

 【香港】
     香港的优勢
     在港投資須知
 【廣東】
      市長談优勢
      園區鏈接
      招商項目
 
您的位置:首頁 > 泛珠三角專輯
 
 泛珠三角專輯

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框架協議(全文)

2004年6月4日



  福建、江西、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貴州、云南九個省區和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3日在廣州簽署了《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框架協議》。協議全文如下:   泛珠三角區域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貴州、云南九個省區和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簡稱“9+2”)。

  在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合作加快發展的大背景下,加強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是我們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也是我們抓住本世紀頭二十年發展戰略机遇期的現實選擇。這對于促進港澳社會經濟繁榮發展,擴大內地省區對內對外開放,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步伐,增強區域整体實力和競爭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戰略意義。

  為務實推動合作事項的落實,經各方政府協商一致,特制訂本框架協議。

  第一條 合作宗旨

  按照“一國兩制”方針,參与合作的內地省區与香港、澳門開展合作,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合作在《內地与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与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框架內進行。根据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划的總体要求,堅持區域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充分發揮各方的优勢和特色,互相尊重,自愿互利,按照市場原則推進區域合作,拓寬合作領域,提高合作水平,形成合作互動、优勢互補、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的新格局,拓展區域發展空間,共創美好未來。   


  第二條 合作原則

  (一)自愿參与。協議各方本著發展的共同愿望自愿參加泛珠三角區域合作,并在合作框架中享有發展的平等地位和權利。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其余協議各方有權根据法律、政策和需要,參与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的合作項目。

  (二)市場主導。按照“市場運作,政府推動”的方式推進區域合作。充分發揮市場机制在區域經濟發展中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企業作為合作的主体,依法自主決策投資經營。政府主要是創造良好發展環境,引導區域合作發展方向。

  (三)開放公平。堅持合作的公平、開放,堅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視性。打破地區封鎖,促進市場開放,加強溝通交流,促進共同發展。

  (四)优勢互補。充分發揮各方的比較优勢和合作的積极性、主動性、創造性,加強經濟資源、產業建設、科技文化教育、人才培養交流等方面的优勢集成与互補。

  (五)互利共贏。協議各方應主動改善合作環境、深化合作內容、落實合作措施、提高合作效益和水平,推動加快發展、協調發展、可持續發展,實現互利共贏。


  第三條 合作要求

  各方政府著重從下列四個方面推動合作發展:

  (一)創造公平、開放的市場環境,促進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优化組合;

  (二)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的協調,推動解決發展過程中相互關聯的重大問題;

  (三)動員和組織社會各界共同推進,逐步构筑泛珠三角區域發展的著名品牌,增強區域的整体影響力、競爭力。

  (四)共同促進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合作領域

  (一)基礎設施。

  1.能源。各方積极推進泛珠三角區域內能源領域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積极實施“西電東送”等國家能源發展戰略,加快能源建設項目的合作開發,鼓勵省際間煤炭、天然气等能源的產銷合作,實現區域內資源优勢与市場需求的結合。

  2.交通。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支持下,加快构建适應區域合作發展要求均綜合交通网絡,逐步實現區域內交通運輸一体化。

  公路。构筑和完善區域公路交通運輸网絡。加強省際高速公路和國省道建設、改造的規划銜接,加快跨省、跨境和出海通道的建設,构筑和完善區域公路交通運輸网絡。

  鐵路。進一步完善區域內鐵路發展規划,构建區域鐵路運輸快達网絡。加快云南國際鐵路、東南沿海鐵路等列入國家發展規划的跨省(區)鐵路項目的建設,加快廣深港高速鐵路、珠三角城際軌道的建設及与港澳的銜接。

  航空。加強各地航空公司間、机場間的合作,增加區域內飛行航線,促進區域內客貨快速運送。

  航運。研究制訂區域航運發展規划,促進區域內河航運、海運事業發展及与其他運輸系統的銜接。

  加快港珠澳大橋規划、論証、建設進度。

  3.管道。按照國家規划,積极推動區域內輸油、輸气管道建設步伐。

  (二)產業与投資。各方承諾加強協調,營造公平、開放和富有吸引力的投資環境,建立透明、便利、規范的投資促進机制。支持區域內企業間開展技術、生產、投資合作,形成优勢互補、協作配套、共同發展的產業布局,提高整個區域的產業水平。

  (三)商務与貿易。各方承諾加強信用建設;消除限制貨物商品流通的地區障礙,建立健康、規范、有序的市場秩序。鼓勵區域內貿易的合作与發展,共同推進落實《內地与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与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在國家指導下,依照內地和港澳《安排》的有關內容,在泛珠三角區域內推行工業制品和農產品質量標准、檢驗檢測標准和認証標准的互認,加強地方和企業標准制訂合作,互相認同法定檢驗單位出具的鑒定結果,促進商品自由流通。

  (四)旅游。各方支持全面推進區域旅游合作,共同研究制定區域旅游發展戰略和市場開發策略;建立區域旅游信息庫;构建區域旅游网絡營銷系統和旅游网絡質量標准,創建旅游電子商務服務平台;逐步推進區域內無障礙旅游,共同策划和推廣區域精品旅游線路,樹立區域旅游形象,打造區域旅游品牌。

  (五)農業。各方同意建立穩定的糧食及其它農產品的購銷關系,開辟區域農產品“綠色通道”,支持建立農業龍頭企業對接机制,加強農業科技開發、特色農業開發,以及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的合作,促進區域食品安全体系的建立。

  (六)勞務。協議各方同意加強勞務合作,開展勞動力供求信息傳遞交流和勞務輸出輸入組織合作,促進勞動力在區域間規范有序合理流動,協調解決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護和相關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技工教育、轉移就業、職業技能鑒定和資格相互認証制度。提高區域內勞動力素質。

  (七)科教文化。加強各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与教育資源應用的合作,加強文化和人才交流。加快推進科技文獻、科技信息、專家庫、動植物資源和水文資源等基礎性科技教育資源的聯网共享;加強協調,建立區域創新体系;以高新技術及產業化開發為主,逐步建立區域科技項目合作机制和成果轉化平台,推進區域產業協作和戰略合作聯盟。

  (八)信息化建設。各方支持建設區域信息化交流网;加強与國家及國際內相一致的電子商務規則標准和法規方面的建設,建立區域信息交流協作机制,加強區域信息技術的研發和應用合作,實現資源共享。

  (九)環境保護。協議各方同意建立區域環境保護協作机制,在清洁生產、水環境保護、生態環境保護、大气環境保護等方面加強合作,制定區域環境保護規划,加大珠江流域特別是中上游地區生態建設力度,強化區域內資源的保護。提高區域整体環境質量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十)衛生防疫。協議各方同意建立衛生防疫協作机制,一旦發生疫情,依法及時如實通報,協同疫病防控組織工作和疫病防治科技攻關。

  上述合作領域所列僅為原則性內容。涉及協議各方或部分協議方的跨省(區)具体合作項目,由各方政府或企業在其后的協議或合同中商定。


  第五條 合作机制

  為保証有效開展合作,拓展合作渠道,協議各方同意建立合作協調机制。

  (一)建立內地省長、自治區主席和港澳行政首長聯席會議制度。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研究決定區域合作規划,協調推進區域合作的重大事宜。

  (二)建立港澳相應人員參加的政府秘書長協調制度。協調推進現有和本協議提出合作事項的進展,組織有關部門聯合編制推進合作發展的專題計划,并向年度最高行政首長聯席會議提交區域合作進展情況報告和建議。

  設立日常工作辦公室,負責區域合作日常工作。九省(區)區域合作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發改委(廳),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由特區政府确定相應部門負責。

  (三)建立部門銜接落實制度。協議各方責成有關主管部門加強相互間的協商与銜接落實,對具体合作項目及相關事宜提出工作措施,制訂詳細的合作協議、計划,落實本協議提出的合作事項。

  第六條 論壇安排

  各方認為,“泛珠三角區域合作与發展論壇”是推動區域合作的重要平台,按照“聯合主辦、輪流承辦”的方式舉辦。該論壇原則上每年舉辦一次。下一屆論壇承辦方在當次論壇議定。論壇的規模、形式由承辦方提出建議方案,經秘書長協調會議商定。泛珠三角經貿合作洽談會原則上每年舉辦一次,方案由論壇承辦方提出,經秘書長協調會議商定。

  第七條 本協議二00四年六月三日于廣州簽署。協議一式十一份,協議各方各執一份。

  第八條 各方代表簽字



[返回上頁]

 

 

  版權所有 © 2004 廣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香港投資推廣署
Copyright © 2004 Department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    Invest Hong Kong.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