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香港公司”的定義及評審標准


12、問:請問CEPA如何界定在香港登記的外國公司?在香港商業登記處登記的外國公司是否享有香港公司CEPA的优惠?

  答:CEPA關于“服務提供者”定義及其相關規定,未限定以法人形式提供服務的“香港服務提供者”的投資者或股東的國籍,外國公司如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條例》或其他有關條例在香港注冊了公司,取得了有效商業登記証,取得了香港法例要求的服務牌照或許可証,并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也可以享受CEPA規定的优惠條件。


13、問:香港公司的定義問題,政府用甚么標准去評審企業所提交証明有實質業務的文件?

  答:關于實質性經營的標准,CEPA關于“服務提供者”定義及其相關規定,規定了業務性質和范圍、經營年限、利得稅、業務場所、雇佣員工等五個方面的標准。并規定了香港服務提供者應提交的文件資料及証明文件等。內地審批部門將評審這些文件是否真實,是否符合關于實質性經營的標准。


14、問:遵照CEPA政策,外資在工業開發區內建立(注冊的)獨資經營的生產企業(公司)是否被認定為香港企業?

  答:CEPA定義的香港公司必須是在香港注冊,在內地開發區設立的外資企業不能算香港公司。


15、問:在香港的美國公司已在香港有10年以上的歷史,員工的90%是香港人,是否享受CEPA中香港公司的待遇?


  答:CEPA關于“服務提供者”定義及其相關規定,未限定以法人形式提供服務的“香港服務提供者”的投資者或股東的國籍,外國公司如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條例》或其他有關條例在香港注冊了公司,取得了有效商業登記証,取得了香港法例要求的服務牌照或許可証,并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也可以享受CEPA規定的优惠條件。


16、問:由香港公司在保稅區設立的企業能否享受CEPA待遇?

  答:香港公司在保稅區設立的企業不屬于CEPA關于“香港公司”的定義,其生產的產品的原產地不是香港。


17、問:香港公司在內地收購的公司是否可以享受CEPA的待遇?

  答:香港公司收購內地企業按照國家外資并購境內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18、(1)審批須提供的材料是否全部要以中文提呈?(2)擬辦企業的名稱是否必須是中文名稱?(3)一般來說,香港成立的公司的章程都是以英文編寫的,如果要向審批机關提呈這份章程的話,是否要把它先翻譯為中文呢?

  答:(1)以中文提交,可以附其他文字文本;(2)必須是中文名,可以含英文字母;(3)以中文本為審批依据。


19、問:對沒有香港股東的中外合資公司來說,CEPA的實施可以獲得什么利益?

  答:CEPA是專門針對香港公司或個人的安排,并不向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公司提供。間接利益方面,內地服務業水平的提高有助于企業經營運作,特別是金融、法律、會計、物流、管理咨詢等的發展程度都對企業運作影響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