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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给大珠三角带来更多商机 |
2004年6月1日
2004年6月1日—3日,由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9省区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简称“9+2”)共同主办的首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分别在香港、澳门、广州三地举办,这标志着中国迄今最大规模的区域合作——“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正式启动。在论坛闭幕式上,“9+2”政府领导人共同签署了《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

“9+2”政府领导人在广州共同签署《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
泛珠三角与大珠三角
泛珠三角区域包括了中国南部珠江流域九个省(区)以及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其中九个省(区)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泛珠三角区域面积200.6万平方公里,占中国的21%,人口4.53亿,占中国的35%。2003年GDP总量为6526亿美元,占中国经济总量四成左右。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可以看作是大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延伸。经过多年来粤港澳三地在经贸及其他领域的合作,大珠三角区域的经济整合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经济发展水平领先于邻近的内地省区。另一方面,邻近的内地省区拥有辽阔的腹地、广阔的市场和丰富的资源,产业各具特色,与大珠三角有很强的经济互补性强。2003年6月和10月,中央政府分别与香港特区政府和澳门特区政府签署《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为香港、澳门在大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扩大与内地省区的经济合作打开大门。在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指导下,由广东省提出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构想,得到了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成员省区的积极响应,促成了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建立。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将为大珠三角的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平台,而大珠三角仍将是泛珠三角区域的内核,继续扮演区域内经济增长发动机的角色,带动整个泛珠三角区域的发展。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前景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强调优势互补、平等互利。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中初步拟订了在基础设施、产业与投资、商务与贸易、旅游、农业、劳务、科教文化、信息化建设、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等10个方面作为区域合作的主要领域。
基础设施方面,各方将积极实施“西电东送”等国家能源发展战略,逐步实现包括公路、铁路、航空、航运、港珠澳大桥、油气输送管道等在内的交通运输一体化,构筑泛珠三角一日“交通圈”。
产业与投资方面,各方承诺加强协调,营造公平、开放和富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建立透明、便利、规范的投资促进机制。支持区域内企业间开展技术、生产、投资合作,形成优势互补、协作配套、共同发展的产业布局,提高整个区域的产业水平。
商务与贸易方面,各方承诺加强信用建设,消除限制商品流通的地区障碍,建立健康、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鼓励区域内贸易的合作与发展,共同推进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在国家指导下,依照内地与港澳《安排》的有关内容,在泛珠三角区域内推行工业制品和农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标准和认证标准的互认,加强地方和企业标准制订合作,互相认同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鉴定结果,促进商品自由流通。
旅游方面,各方支持全面推进区域旅游合作,共同研究制定区域旅游发展战略和市场开发策略;建立区域旅游信息库;构建区域旅游网络营销系统,创建旅游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共同策划和推广区域精品旅游线路,树立区域旅游形象,打造区域旅游品牌。
农业方面,各方同意建立稳定的粮食及其它农产品的购销关系,开辟区域农产品“绿色通道”,支持建立农业龙头企业对接机制,加强农业科技开发、特色农业开发,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合作,促进食品安全体系的建立。
劳务方面,各方同意加强劳务合作,开展劳动力供求信息传递交流和劳务输出输入组织合作,促进劳动力规范有序合理流动,协调解决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和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技工教育、职业技能鉴定和资格认证制度。提高区域内劳动力素质。
科教文化方面,将加强各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与教育资源应用的合作,加强文化和人才交流。加快推进科技文献、科技信息、专家库、动植物资源和水文资源等基础性科技教育资源的联网共享;加强协调,建立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以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开发为主,逐步建立区域科技项目合作机制和成果转化平台,推进区域产业协作和战略合作联盟。
信息化建设方面,各方支持建设区域信息化交流网;加强与国家及国际相一致的电子商务规则标准和法规等方面的建设;建立区域信息交流协作机制,加强区域信息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环境保护方面,各方同意建立区域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在清洁生产、水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大气环境保护等方面加强合作,制定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加大珠江流域特别是中上游地区生态建设力度,强化区域内资源的保护,提高区域整体环境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卫生防疫方面,各方同意建立卫生防疫协作机制,一旦发生疫情,依法及时如实通报,协同疫病防控组织工作和疫病防治科技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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