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环境
(一)投资政策
1.问:今后吸引外资政策的方向如何?今后1-2年内预计政策如何变化?
答:2002年,国家公布了新修订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国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于2002年4月1日起实施。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加大了外商投资鼓励类范围,包括软件产品开发、生产、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项目、高等教育机构项目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普通住宅的开发建设项目、公共设施服务业、信息、咨询服务业都列入为鼓励类,为外商投资服务贸易业提供更多更好的机会,是一大利好。同时,我国严格履行了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法规,健全统一、规范、公开的外商投资服务贸易领域市场准入制度,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外商投资的法规和政策,积极、稳妥、有序扩大对外开放。今后还会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为外商投资提供大量的商业机会。
2.问:外商在广州投资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企业需缴纳33%的所得税,而在广州投资的企业可享受24%的优惠税率,如投资在广州的国家级开发区,或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经批准更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对开办初期的外国投资生产性企业给予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外国投资企业的出口可免征消费税,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广州还采取措施大力降低商务运行成本,正试行行政管理“无费区”的管理模式,使投资者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
3.问:广州市政府对外国投资者有什么帮助?
答:广州是一个务实的城市,致力于为投资者提供“一条龙”、“一对一”高效、优质的服务,积极协调解决在投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广州正加快“电子政府”建设,运用网络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政务和商务运作效率;广州还坚持不懈地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环境,健全市场经济的法律监督机制,建立规范、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问:关于港资企业与内地企业为同一法人,港资企业与内地企业合资,现在内地的合资企业是否能够享受外资的相关政策优惠?
答:合资企业中若港资企业股权超过25%,则合资企业可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参与合资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不享受外资企业的相关政策优惠。
5.问:调料等基础食品领域里外资进入的状况和对外资有何种限制措施?
答:调料等基础食品领域对外资无特别限制。
6.问:内地广告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为客户举办公关活动,例如派发宣传物品,印刷海报,公司小册子,公司纪念品等?
答: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可以经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其具体经营范围,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予以核定。
7.问:若设立投资性公司,请问投资受不受注册地限制?
答:设立投资性公司,不受注册地限制。
8.问:香港公司在广州设立进出口公司,香港公司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广州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外贸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香港服务提供者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在广州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
9.问:新的外贸经营权政策,是否允许外资企业也可登记为外贸公司?
答:目前,外商投资的企业目前还不能成立贸易公司。
10.问:台港澳商人在中国大陆投资开办企业要符合什么条件?需要什么手续?
答:投资开办企业的条件: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受国家政策限制,就可以投资。投资外资独资企业的所需的材料是:
(1)外资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呈批请示(函);
(2)企业场地来源证明(复印件);
(3)外资企业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工商局出具的“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前项目登记表”;
(5)投资者材料:公司的注册证明(复印件)、授权书、资信证明,如以个人名义投资:
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
(6)投资者委派到外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7)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材料。
11.问:对外资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资本金规模和销售规模的限制,何时能够完全取消?
答:根据产业指导目录,佣金代理和批发(不包括盐和烟草),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不迟于2006年月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成品油、原油。零售(不含烟草),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经营产品包括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化肥、粮食、烟草、植物油、食糖、棉花的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不允许外方控股。
12.问:中国对电力部门利用外资今后是否会采取积极推进的方针?政府和电力公司的方针有不同吗?
答:根据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电力生产及供应业属于鼓励类,仍会采取积极推进的方针,政府和电力公司的方针是一致的。
13.问:外商收购或并购内资民营企业,是否需要作资产评估报告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答:按商务部外资并购规定:购买价格一定要经双方认可的评估报告,最后进行交易的价格不能超出评估报告的10%。
14.问:投资申办印刷行业有何限制,外资方式或合资方式投资有无区别?
答:按照国家规定,从事印刷业必须先由所在地新闻出版部门将项目有关材料报省新闻出版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立项。项目立项后,再由项目单位将立项材料与项目合同,章程等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再由地方外经贸部门报省外经贸厅审批。合作方式在审批程序与步骤上没有区别。
15.问:港澳人士可否以个人或独资的形式开办物业管理公司?有无资金要求?是否需要这方面的资格证书?需经哪些部门审批?
答:可以个人名义投资物业管理公司,所投资企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商务部审批)。注册资本可按照《公司法》规定为10万元人民币以上。若为有限责任公司,则经地方外经贸局和物业管理处批准即可。
16.问:外商可否在内地投资设立独资生产化妆品企业?
答:可以投资。经卫生管理部门核准,市一级外经贸部门审批即可。注册资本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17.问:外商已在国内投资成立的房地产公司是否可以以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在国内投资成立一家餐饮业的公司?
答:可以。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暂行规定,直接到工商局办理有关手续即可。
18.问:按照外经贸部关于设立外资旅行社的规定,好象是不允许独资的,只能采取合资形式?
答:外商可设立独资旅行社,在中国指定旅游度假区和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西安提供服务。
19.问:一名外商(未从事过医疗行业)意向在珠三角投资开办合资医院,已在珠三角寻找到合作公司,该内地合作公司已购买了一些医疗设备,但在内地也未从事过医疗行业服务,该项目是否可以批准,需要哪些相关资格审核?
答: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
20.问: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或购入的房屋可享受免征三年城市房地产税的优惠。
21.问:追加投资享有税务优惠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是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追加投资的注册资本达到6000万美元;或追加投资1500万美元以上,并超过原注册资本的50%。
22.问:国家对符合鼓励类的企业实行怎样的优惠政策?
答:(1)企业所进口生产设备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2)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两年免,三年减半。
23.问: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在税收政策上有没有什么优惠待遇?
答:在税收方面,设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其他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比照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投资审批
24.问:新办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审批程序是怎样的?包括那些前置审批项目?
答:根据《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允许境外投资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国际流通物流、第三方物流业务;(2)外方至少有一方具备经营国际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3)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从事国际流通物流业务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中境外投资者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0%;(5)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0年。
审批需要上报商务部征求交通部意见后审批,其余可由深圳市依法审批。
25.问:假如外商投资的项目拟落户在惠州市博罗县,项目可否在惠州市惠城区审批?
答:按属地管理原则,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一般应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6.问:零售和分销许可是否要由国家一级批准,或从每个省市申请许可?
答:一般情况下由国家商务部审批;符合以下条件的,由省商务部门审批: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商标所有者为内资企业、中国自然人,且中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控股,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特殊管理的商品的。
27.问:外商独资投资港口码头业,预计投资1000万美元,除了外经贸部审批外,还需要哪些部门审批?需要哪级部门审批?
答:投资码头审批一般还需交通部门同意。投资码头审批要点是:
(1)投资码头先要征求交通行业部门的意见;
(2)码头的泊位吨位小于1万吨,并且年吞吐量小于100万吨的,由广州港务局出具行业意见。投资总额小于3000万美元的,由市外经贸局审批合同、章程。投资总额大于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报国家商务部审批合同、章程;
(3)码头的泊位吨位大于1万吨(含1万吨)的,行业意见要报交通部,由交通部商国家计委出行业审批意见。投资总额小于3000万美元的,由市外经贸局审批合同、章程。投资总额大于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报国家商务部审批合同、章程;
(4)到外经贸部门领取《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5)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登记手续;
(6)经营危险品等专用货物的码头,还得申办经营危险品资格证,方可经营。
(三)外资业务
28.问:我厂在珠海投资设厂,为外资鼓励类企业,请告知我们企业自用生产设备(旧设备)如何进口,所需手续如何?
答:首先向珠海市外经贸局机电科提出申请,有些设备需由机电办转报,国家商务部机电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然后再向珠海市检验检疫局办理旧机电产品检验检疫证明。
29.问:中外合作企业中方企业破产不存在后能否允许该合作企业续期?
答:当然不行。可通过转股或资产拍卖等形式将该企业转为其他形式的企业。
30.问:我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想以本公司名义从台湾购买一批新设备,这批设备不作为外商公司的设备投入,我公司会通过银行付汇到台湾,外汇局办理有关付汇手续,可否?
答:如果是作为自用设备,又不作为投资总额内的投资设备,可以征税进口。
31.问:我公司是一中外合资企业,请可否用发展基金和储备基金增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答:在企业按规定提取发展基金和储备基金后,可用上述两项基金增加投资,但需提供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的意见。
32.问:我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现想在异地开设一分支机构联络业务,不发生销售。请问需办理什幺手续?
答:设立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可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原审批部门在征询异地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
33.问:我们是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请问申办先进技术企业的程序?需要什么材料?
答:审核依据:外经贸部《关于修改、转发<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发822号);《广东省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暂行实施细则》(粤外经贸资管字[1998]048号)。
审核程序:(1)企业批准文件、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验资报告。(2)先进技术企业确认申请报告和申请表。(3)主要技术性文件表:关键设备或生产线先进性对照表;关键工艺先进性对比表;产品功能和技术先进性对比表;主要原材料与单耗先进性对比表。(4)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如ISO9000系列等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上级有关部门授予的企业或产品(或成果)的获奖证书等。(5)核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34.问:我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一般贸易出口),现想开展进出口贸易业务,需要办哪些手续?
答:根据商务部最新发布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规定,7月1日起,企业只要到受商务部委托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即可开展进出口贸易业务。
35.问:我公司是一家韩国独资的新公司,签来料手册是否一定要找商务代理?
答:外商投资企业本身具有自产产品的出口权,及所需原材料和设备的进口权。无须找商务代理。
36.问:我们在珠海投资的新厂与另外一家厂已联系好,购买他厂多余的生产自用进口设备,双方企业都为鼓励类企业,由于他厂的进口设备还未过监管期,请告知如何办理有关手续,及有关程序?
答:这个问题属于减免税设备的结转问题。还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减免税设备,转让给其他可享受同等优惠待遇的企业或单位使用的,该接受企业或单位应首先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该货物的减免税,海关审核并出具新《征免税证明》,接受设备的企业凭新《征免税证明》、设备原先进口时的《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原受惠单位的申请及法律转让文件等到海关后续管理职能部门申请办理货物所有权转让手续。海关审核同意后,该货物可按《证明》的批注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监管年限延续计算。
37.问:进口设备免税范围有明确规定吗?
答:对于进口设备免税,国家有明确规定。对于在广东投资的外资企业来说,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作为鼓励类外资项目项下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二是在加工贸易项下由境外客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以上两种设备均可免税进口,并由海关实行后续监管。
38.问:我公司是一家香港独资企业,曾申请增资,但现时还出资验资。而本年度我公司有利润需汇出境外,请问如果该利润不汇出境外,转为冲抵需汇入境内的增资资本,是否可以?如可以,如何办手续?
答:经外汇局核准,外国投资者能够以人民币利润方式出资。
(四)其他
39.问:中方控股的合资企业,是否现在申请的话,就会自动被赋予进出口经营权?外资控股的合资企业,明年是否只要申请就会自动被赋予进出口权?
答:一是生产性的合资企业,无论中方或外方控股,一经批准设立,即自动获得进出口经营权,但仅限于进口自用设备、原材料和出口自产产品。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扩大出口权即收购非自产产品出口;二是按照2003年1月31日外经贸部颁发的第1号令《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经批准可设立合资外贸公司,赋予进出口经营权,根据该《办法》,暂不允许外方控股。
40.问:中方控股的合资企业,是否现在申请的话,就会自动被赋予进出口经营权?外资控股的合资企业,明年是否只要申请就会自动被赋予进出口权?
答:一是生产性的合资企业,无论中方或外方控股,一经批准设立,即自动获得进出口经营权,但仅限于进口自用设备、原材料和出口自产产品。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扩大出口权即收购非自产产品出口;二是按照2003年1月31日外经贸部颁发的第1号令《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经批准可设立合资外贸公司,赋予进出口经营权,根据该《办法》,暂不允许外方控股。
41.问:我是在东莞投资的台湾商人,在投资过程中碰到问题该找什么部门协助解决?
答:台商投资企业的投诉依照有关规定由广东省台湾事务办公室处理。
42.问:拟设立企业的股东是否全都要是自然人身份,其中可以有企业法人股东吗?
答:不需要,中方必需是企业法人,外方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43.问:请问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冠有“中国”名称如何办理,需提交什么资料?
答:企业名称冠以“中国”的还需经国务院批准设立。
44.问:注册企业名称是否要与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名称一致?
答:注册的企业名称应符合国内《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不要求与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的名称一致。
45.问:港资和澳资的企业在参加广交会方面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首先必须是在广东省内设立的生产企业(合资、合作、独资),并具备一定的生产和出口规模等。具体的分配标准由各市外经贸局制定,三资企业享有与内资企业相同的评比标准。在第95届广交会广东交易团参展企业中,共有“三资”企业338家,占全省参展企业总数的29.42%;摊位数为692个,占全省摊位总数的22.54
%。包括港资、澳资企业在内的外资企业已成为广交会我省参展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46.问:在行业管理方面,港澳企业在内地进行资质认证注册的条件、办法如何?与内地企业有无分别?内地企业在港澳地区进行资质认证注册又如何?
答:首先必须在内地成立具有生产经营的企业,并以该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必须以该行业的有关申报条件进行申办,此申报条件(办法)与内地企业无分别。内地企业在港澳地区进行资质认证注册按港澳地区有关规定办理。
47.问:香港一经销外国品牌饮料的小企业,主要做进口和批发,销售额为800万元左右,不够资格在内地开设批发企业和进出口贸易公司。现希望在内地设立一机构,开拓这个产品的内地市场,应该设立那种形式的机构?如何办理进口手续?
答:建议在内地申请成立个体工商户,委托内地一家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贸易公司代理进口。
48.问:香港展览公司能否在国内组织公司以中国馆的名义参加外国展览?
答:国家目前仍未对外资公司开放外展经营权。
49.问:在珠海保税区设立仓储企业有那些便利?
答:(1)外商在非保税区是不能从事保税仓储贸易的。目前这种业务只能在保税区开展;
(2)进入珠海保税区仓储的商品可以长期存放,不受时间限制;
(3)区内的转口仓储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商业性简单加工;
(4)除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口的商品外,鼓励保税区企业根据国内国际市场的变化,在区内储备关系国计民生和工农业生产急需的原材料性商品,并允许按国家规定供应非保税区;
(5)区内保税商品可整存零取,也可零存整取。
50.问:超越中央规定的地方上的优惠税制是否值得信赖?
答:超越税法赋予地方权限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不值得信赖,迟早要被清理。
51.问: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广东省的投资,是否可以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例如:外汇核销的收费及口岸收费等?
答:三资企业外汇核销设有收费,按国家当日汇率结;三来一补企业按工缴费4%收取,并以国家当日汇率结。
口岸费:三资企业按进出口货物总值的0.6%收取;三来一补企业按工缴费总额1%收取。
52.问:在保税区设立的贸易公司能开展那些业务?
答:保税区是可以设立外资贸易公司的区域,区内贸易公司可以作为中介机构开展转口贸易、咨询服务,开展许可证配额等敏感性商品的贸易,通过区外进出口公司开展进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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