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CEPA商机
(一)
综合
53.问:如何界定CEPA下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答: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为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佣金代理:货物的销售代理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2)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3)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人或团体消费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4)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
54.问:在香港登记的海外公司及办事处能否享受CEPA的利益?
答:一般而言,海外投资者在香港可选用两种方式注册成立公司:在港登记为海外公司/办事处或成立有限公司。CEPA明确规定在香港登记的海外公司或办事处不符合有关规定,不能够享受CEPA优惠。相反,在港注册成立并取得有效商业登记证的有限公司,不论是否由外资拥有,只要它能符合CEPA附件5中列明的定义和要求,皆可申请成为“香港服务提供者”,享受CEPA优惠。
(二)
零关税
55.问:随着零关税范围扩大,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外资把某些附加值较高、税率也较高的产品生产挪到香港,借以进入中国内地市场,这将对某些行业造成冲击,国内政府及企业应如何应对?
答:首先,我们认为,尽管CEPA为港澳本土企业产品提供了零关税优惠,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港澳产品的竞争力。但一方面,粤港两地的产业结构仍以互补为主,另一方面,内地制造业相对于港澳仍具有成本低廉、人力资源供应充足等内在优势。
其次,根据CEPA的规定,如因CEPA的实施造成一方对原产于另一方的某项产品的进口激增,并对该方生产同类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方可在通知对方后临时性地中止该项产品的进口优惠,并应另一方的要求开始磋商,以达成协议。
(三)服务贸易
56.问:CEPA下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地域范围有何规定?
答: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自2004年6月1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57.问:关于CEPA,香港居民到佛山以个体形式经营服装生意,通过什么渠道可将资金汇入国内?获利后如何将利润汇出?有无限额?是否要通过外管局?
答:按目前的法规,可按非居民个人外汇汇入,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结汇需经外汇局核准。利润汇出凭纳税税单,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58.问:如果我们按照CEPA的规定取得了作为澳门全资子公司在江门的营业执照,如果在其他城市如中山和珠海设立分支办事处需要什么手续?
答:在珠海设立分支机构,向珠海市外经贸局提交以下资料:(1)企业申请书(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负责人)。(不设董事会的外资企业需由法人代表签字);(2)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不设董事会的外资企业不需提供);(3)当地外经贸部门批准在珠海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4)企业营业执照;(5)企业批准证书。
59.问:成立CEPA外贸,分销或零售公司,对于HKSS投资方在所具备的条件,如年均销售额,资产额,华贸易额等,可否以投资方整个集团的业绩作核定?
答:根据今年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商业公司,已无年均销售额,资产额,贸易额等条件要求.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
60.问:依据香港以个人和公司的名义在内地以并购的方式进行汽车销售业务可行否?手续如何?
答:CEPA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零售企业经营汽车销售,但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仍按内地对世贸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向申请设立企业所在地外经贸部门申请,上报商务部审批。
61.问:从明年开始是否允许设立独资的外商投资物流公司企业?
答:要看具体经营范围而定,因为物流公司经营范围可以包括道路运输、进出口、国际货贷,所以目前只有符合CEPA规定的港澳服务提供者可以独资经营物流公司。其它投资者是否可以独资,要由国家决定。
62.问:根据现有法规,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时外国投资者的最高出资比率是多少?
答:根据现行法规,对外资仅限于合资合作企业形式,且外资股比不超过50%。但根据CEPA,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相关的货运分拨和物流服务。
63.问:香港已经在国内投资设立的仓储企业可否按CEPA优惠政策进行增资,扩大经营范围?
答:香港投资服务者,只要符合CEPA条件,在国家政策许可的条件下,可以增资和增加经营范围。
64.问:外国展览公司在香港设立的分公司,能否以同等待遇进入中国市场?
答:CEPA已对香港公司做出了界定,只要符合香港公司的认定,均可以进入内地市场经营香港业务。
(四)个体户
65.问:港人来粤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管理部门是如何规定的?
答: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派出的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所。这此登记机关是按属地管辖范围受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的。因此,一般来说,港人来粤开办个体工商户可就近直接向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登记申请。
66.问:港人所办个体工商户与内地个体工商户的主要区别?
答:较内地居民而言,港澳人士申办个体工商户在组成形式、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以及经营场所面积要求等方面均有所区别。具体来说,根据《安排》附件4的规定,港澳人士申办的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应限于“个人经营”;营业范围限于商业零售,且不含烟草,不包括特许经营;营业场所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申办地点目前只能在广东省境内。
67.问:港人来粤申办个体户与一般的境外投资者进入内地投资经营是否手续一样?
答:港人来粤申办个体户实行直接登记制。与一般的境外投资者进入内地投资经营不同的是,港人来粤开办个体工商户无须经外资审批部门审批,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与内地居民开办个体工商户一样,其登记依据均为《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五)贸易投资便利化
68.问:我们期望CEPA实施后到大珠三角投资将更加便利,请问广东省方面对此有什么措施?
答:粤港、粤澳联席会议为CEPA实施后粤港澳加强合作进一步促进大珠三角贸易投资便利化制定了明确的工作要求。广东省外经贸厅参加或主持了落实服务业开放、加强口岸合作、联合推介“大珠三角”以及扩大粤港经济合作腹地等专责小组的工作,通过与香港、澳门方面的密切合作,为创造更好更便利的大珠三角贸易投资环境做了很多具体工作,有些工作仍将继续推进。
近期将主要是加快推进粤港澳通关便利化。一是进一步推进粤港口岸合作。加快深港西部通道工程、皇岗/落马洲口岸跨境公路二桥工程、罗湖口岸人行桥二期空调安装工程等项目的建设步伐,抓紧开工建设沙头角口岸跨境公路桥、深圳皇岗地铁口岸及跨界人行桥工程等项目,以及广深港高速铁路前期工作。二是进一步推进粤澳口岸合作。加快港珠澳大桥前期工作,继续做好珠海拱北口岸客货车辆分流、珠海横琴口岸实施延关的有关工作,与澳方协商建立粤澳口岸突发事件通报处理机制,抓紧研究珠澳跨境工业区口岸设立、澳门私家车进入横琴岛旅游、横琴口岸功能定位和口岸通关电子化等问题。
从中长期来看,广东将进一步落实CEPA,并按照粤港、粤澳合作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不断完善粤港澳经贸与口岸合作机制。一是加强和扩大服务业合作,引导港澳工商企业界、金融界人士更多地投资广东山区和东西两翼,同时积极推动我省企业到港澳投资;二是加强反倾销合作,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推动在粤港澳资企业做大做强;三是加快粤港澳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三地口岸信息交流和综合管理,完善口岸突发事件处理机制,探讨口岸查验监管模式合作,加快实现通关便利化。
总之,CEPA的实施与粤港澳合作,对于建立大珠三角更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更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更加文明高效的通关环境、更加规范有序的社会信用环境,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广东的投资环境将越来越好。
69.问:关于CEPA中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合作领域共有七项,其中的通关便利化较为重要,例如通关便利化对物流业的发展就十分重要。在CEPA的实施下,预期出口国内的产品数量将会增加,请问贵省之海关作出什么的调整措施来应变呢?
答:近年来,广东海关连续进行了一系列的口岸通关作业改革:在陆路运输方面,实施陆路通关作业改革,实现转关监管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通关模式,应用信息处理和自动控制技术,在皇岗口岸实现对车辆的自动核放、在中途试行GPS监控、在内陆车场进行通道式快速验放试点,大大提高了车辆的通关效率,进境地口岸转关由原先平均20分钟完成通道放行减少至平均5秒钟内由通道完成自动核放,指运地车场验放由原平均30分钟减少至平均8分钟。在水路运输方面,进行小型船舶快速通关模式试点,对安装GPS收发信装置的试点船舶,允许直航通过,在中途监管站不停靠检查,提高了水运通航效率。
CEPA签定后,为贯彻落实贸易便利化,广东海关首先是继续深化通关作业改革,
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一是扩大口岸自动核放系统实施范围,去年10月18日在深圳文锦渡口岸正式启动进口报关、报验车辆通道自动核放系统,将闸口通关速度提高20倍。二是于扩大小型船舶快速通关系统试点,截止去年底,已有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江门、湛江六个直属海关共500多艘小型船舶安装了船载GPS收发信装置,占广东省港澳航线船舶总数的24%,试点单位已达全省36个码头。三是正式启动转关运输中途GPS监控试点,利用卫星定位技术,将车辆的途中运输情况真正纳入海关监控视野,同时系统可为运输企业提供网上查询、车辆管理、车辆监控等服务功能。去年共计有100台试点车辆安装了GPS监控系统。
其次,广东海关与香港海关就内地与香港海关统一载货清单进行了反复磋商,并于今年1月1日启用统一的陆路货运载货清单,供双方海关共同使用,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两地海关统一载货清单,一是可以形成有关申报信息资源的共享,形成合力,共同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二是采用一式多联的形式填报载货清单,避免了企业在两地的重复申报,进一步方便了两地间贸易,提高了贸易和通关效率。
此外,内地与香港海关已在广东深圳口岸实施绿色关锁互认,对部分已经对方进行查验并施加绿色关锁的部分货物,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查验,以落实CEPA关于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规定。继统一陆运载货清单后,广东海关正通过粤港海关联络渠道,与香港海关探讨统一使用水运舱单,并拟通过粤澳口岸合作专责小组的渠道探讨与澳门海关统一陆运载货清单。同时,在统一纸质单证的基础上,探索对双方通关电子数据实行电子自动对碰,利用计算机通信技术进一步提高两地海关及物流的运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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